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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学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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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院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茅台学院的创建特色,设立教学系;各教学系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立相关组织。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职责与权限: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并制定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三)负责本系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院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