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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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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由举办者茅台集团公司委派3人、学院院长1人、副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社会知名人士1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所有董事会成员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前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解释学院章程; (三)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等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 (六)审核学院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 (八)拟订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监督检查学院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对院长、副院长行权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决定学院其他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出授权范围; (三)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原则上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会议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五)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若届时未能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视为弃权; (六)董事会至少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含委托人)的半数以上通过。有关举办者变更、院长任免、学院章程修改、学院增减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预、决算审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时,院长不参加表决也不计算表决权; (七)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董事会议做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学院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是该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聘用。 秘书处协助董事会和董事长开展具体工作,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董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三)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严于律己,组织能力强; (五)院长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 (六)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 (二)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代表学院签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相关合作协议;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十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主持,研究、决定院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及有关中层领导干部列席。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茅台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学院董事会、院长、各级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参与教职员工遴选及聘用工作;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监事制度,监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有关单位推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学院现任董事会成员、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院监事。 第三十条  学院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院长、副院长及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董事会成员、院长、副院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